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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、立法協調會下午協商結果,對於經濟弱勢入住社會住宅條件,達成一致共識,大幅鬆綁由現行的10%,提高為30%,現行12種身分認定,也維持住宅法的規定,不再移給地方政府自行因地制宜,造成弱勢者進住條件難以受到保障。行政院副院長林錫耀下午主持行政、立法協調會,討論住宅法修正草案,行政部門與社會團體間的歧見,多數民進黨立委都傾向向弱勢者、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等團體靠攏,達成如上共識,預定本周四行政院會討論通過,並送立法院審議,列為下會期優先法案。據了解,有關社經弱勢入住社會住宅比例,行政院與內政部的協商折衷版本,原為20%,但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等約25個社團代表,上周五集結在行政院大門口,向小英政府「翻桌」,訴求保障入住社會住宅比例達30%、中央維持現行12種身分認定,避免地方政府因民代的介入,造成弱勢者無法進住。據了解,由於民進黨政府擔心選票再流失,民進黨團立委也支持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的意見,行政部門也不再堅持,達成如上共識。至於行政院在審查住宅法修正草案時,一方面擔心社會住宅被「標韱化」,一方面認為執行單位是地方政府,因此,刪除12種入住社會住宅身分認定,交由地方政府「因地制宜」認定,但最終結果,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敗部復活。現行住宅法第4條,所列社會經濟弱勢及特殊身分共12款,包括1、低收入戶。2、特殊境遇家庭。3、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。4、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,未滿25歲。5、65歲以上的老人。6、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。7、身心障礙者。8、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。9、原住民。10、災民。11、遊民。12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。行政院發言人童振源轉述行政、立法協調會內容及共識。 李順德/攝影 分享 facebook E918454DBB7D65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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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ztt199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